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稱本市)為適當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違反長服法之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但有特殊情況,依本基準予以裁處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後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不受本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