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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9 2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110272174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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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並表揚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及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優質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觀、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程設施更新、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前項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一)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三)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三、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召開初選會議決定參選工程。

(二)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獲獎對象及各類各級工程之各獎項得獎件數。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本會於每屆評選結束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解散。

四、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市長遴聘(派)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或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簽報本府核定遴聘(派)之。

(二)本會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會議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五、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本府得成立工作小組訂定評選標準,並得委外辦理其他行政業務。

前項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均由本府工務局派兼之。

六、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評選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決定停辦、緩辦或採取其他因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於前一年四月一日起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施工中或已完工之公共工程,未曾獲公共工程優質獎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者,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曾受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二)經主辦機關或各機關之工程督導小組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前項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應於百分之五以下(依契約規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依第二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薦表(如附表一)。

(二)主辦機關聲明書(如附表二)。

(三)審查評分表(如附表三)。

(四)歷次查核紀錄。

(五)工程契約、設計監造服務契約、專案管理契約、統包契約、議定書等相關之部分契約文件(即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委託代辦函及復建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六)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等之審查紀錄表影本、核定計畫公文影本及核定計畫書之電子檔。

本府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決定緩辦者,有關評選條件及作業期程,由本府另定之。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加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發生死亡或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四)施工期間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以上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累計逾下列金額:

1.第一級工程:新臺幣一百萬元。

2.第二級工程: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級工程:新臺幣十萬元。

八、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程序及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每年二月底前公告評選及接受推薦。

(二)每年六月底前辦理初選會議,評定符合第六點規定資格者參加決選。

(三)每年八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

(四)每年十月底前,召開決選會議並核定及公布得獎工程名單。

(五)於核定及公布得獎工程名單後,視情形擇期辦理頒獎。

本會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初選、第三款之實地勘查及第四款之決選會議,應由出席委員依審查評分表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辦理。初選應採評分方式審查;決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辦理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出席委員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分;實地勘查時,主辦機關備具與各該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

九、參選工程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廠商(即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並簽報市長核定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幀;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二)獲獎機關得依據相關獎懲規定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特優:最高記功二次。

2.優等:最高記功一次。

3.佳作:最高嘉獎二次。

(三)獲得特優、優等或佳作獎之廠商於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機關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依同條第一項減收獲獎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另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者,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優等及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工程採購時,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適用獎勵條款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獲獎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有下列之一者,除取消該屆獲獎資格,不再適用本要點所訂之獎勵措施,並自本府公告名單移除,且次屆並不得被推薦參加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二)獲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或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

前項取消原因涉及獲獎機關責任者,一併取消其獲獎資格。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