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長照提供者)申請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作業,及本業務之輔導單位應辦理事項,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長照提供者資格:
(一)社區式長照機構提供家庭托顧者。
(二)設有社區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服務機構,且提供家庭托顧者。
四、家庭托顧輔導單位(以下簡稱輔導單位)資格:
(一)除家庭托顧服務外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合格之長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及護理機構。
(二)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公益財團法人。
(四)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輔導單位執行注意事項:依主管機關輔導相關行政作業規定提出具體年度輔導計畫,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輔導區域內托顧家庭之設置及輔導規劃。
(二)每一托顧家庭之階段性輔導目標、策略與執行方式。
(三)社區服務資源連結與運用。
(四)主管機關指定說明事項。
六、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由主管機關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審定為長期照顧需要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或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六十五歲以上或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七、補助原則:
(一)原則
1.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者,並依其各級給付額度進行服務規劃。
2.補助對象依其福利身分別,需負擔一定比率之自負額,補助標準及自付比率依照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辦理。
3.福利身分別分別如下:
(1)一般戶。
(2)長照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3)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
4.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之服務、服務內容服務主體非為長期照顧需要者,則需自行負擔費用。
(二)經核定補助之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變更自補助條件事實發生日起生效:
1.福利身分別變更。
2.接受機構收容安置。
3.聘僱外籍看護。
4.其他補助條件變更。
前項事項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無者經查證屬實,仍自補助條件事實發生日起,變更其補助資格;補助變更致有溢領並應繳回溢領款。
八、服務流程:
(一)服務評估:
主管機關依據長期照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額度及照顧問題清單以及照顧組合表,與服務對象討論後擬定照顧計畫。情況特殊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流程:
1.長照提供者應與主管機關簽訂「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特約長期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契約書」,辦理家庭托顧服務。
2.服務對象首次接受服務時,長照提供者應核對服務對象身分證明文件,其有冒名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分變更時,應通知本局。
3.長照提供者提供服務,應配合主管機關收集資料及登錄;事後應完成服務紀錄,並應依法保存至少七年。
4.為確保服務服務對象品質,長照提供者應依與服務對象簽訂書面服務契約。
5.服務對象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應予適當之協助。
九、長照提供者應注意事項:
(一)每日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外,每週五天至六天,每日至少十小時,托顧家庭開放收托服務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收托時間需事前報本局備查。托顧家庭開放期間應至少保持一名照顧人力。
(二)替代照顧者於照顧服務員離開照顧現場時,應協助替代照顧。
(三)應建立個案服務紀錄,對於所提供服務應做成紀錄,並隨時更新之,個案紀錄應包括個案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自費或接受補助、接受服務的日期、頻率、時數與服務內容、以及因服務所發生的意外事件等。
(四)照顧服務員之服務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支領補助費用。
(五)長照提供者應建立服務對象或家屬申訴管道及表單,並針對調查結果進行解決、回饋處理及追蹤。
(六)長照提供者對於其服務之服務對象資料有保密的義務,非經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機關同意不得將相關資料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開。
(七)長照提供者針對暫停服務達三十天之服務對象,應於服務暫停後持續追蹤後續之情形並做成紀錄函報本局,並由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如遇服務對象或家屬希望停止服務即可辦理結案。
十、輔導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協助有意願者設立托顧家庭:
1.發掘潛在家庭托顧服務提供者。
2.協助照顧服務員檢核住家之照顧服務環境等相關中央訂定之設立標準程序。
3.協助托顧家庭取得設立許可。
4.協助托顧家庭發展替代照顧機制。
(二)協助托顧家庭辦理相關行政作業:
1.協助托顧家庭管理服務紀錄。
2.協助托顧家庭訂定收費規定。
3.協助托顧家庭相關申訴處理。
4.協助托顧家庭發展轉介機制。
5.協助家庭托顧服務人員減少職業災害,強化工作技巧。
(三)輔導單位應置專責輔導人員,其資格需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具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且具一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直接工作經驗。
2.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一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直接工作經驗。
3.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直接工作經驗。
(四)輔導單位每年至少新增二處托顧家庭,並完成特約程序,於年底結算時,僅輔導托顧家庭但未完成設立者,須繳回輔導開發托顧家庭補助款項之五成經費;未有輔導托顧家庭者,須繳回輔導開發托顧家庭補助款項之八成經費。
十一、本計畫內容若有未盡事宜,依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及本局特約長期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契約書等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