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本局暨所屬警察機關辦理法令測驗,以鼓勵所屬員警主動研讀警察法令,以提升執法效能,爰依警察機關研讀法令及測驗實施規定,訂定法令測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法令:指本局執行警察勤(業)務所依據之各項法令,其範圍包含法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等項。
(二)業務主管單位:在本局為法制室;在各分局、大隊(隊),除刑事警察大隊為司法組及交通與保安警察大隊為秘書室者外,其餘均為行政組。
(三)業務輔助單位:本局及所屬警察機關之資訊業務承辦單位,在實施電腦線上測驗之技術面向等,應予以協助。
(四)受測對象:本局及所屬警察機關組織編制表內依法任用之第六至第十一序列,包含警察人員及曾受警察養成教育之一般行政人員。
(五)線上測驗:以電腦及內部網路為架構,運用於測驗評量上,可多人同時上網測驗,能迅速由電腦精確批閱與統計,節省大量人力及物力資源。
三、本局每年度以內政部警政署規劃之警政基本法規為主要範圍,並就符合警察勤(業)務及主管之自治法規予以規劃納入,分配進度督促所屬研讀,並得利用勤前教育、集會或常年訓練等機會加強宣導施教,每半年測驗一次;各所屬警察機關亦應比照辦理。
四、本局及所屬警察機關測驗採線上測驗方式實施;各資訊業務單位可就相關辦理測驗人員實施講習訓練。
五、本局於每次測驗之前二星期,均就研讀及測驗範圍,公布是非題及多重選擇題之模擬試題參考題庫,以提供所屬研讀;所屬警察機關亦可自行參照辦理。
六、本局所辦理之法令測驗,以下列方式實施:
(一)普測:就所屬單位現有受測對象予以全面施測。
(二)抽測:就所屬警察機關現有第六至第十一序列職務受測對象抽出六名,組成團體組,參加測驗競賽,抽籤方式另以當次本局法令測驗實施計畫訂之。
七、抽測及普測之各梯次無法到測者,應依規定於測驗結束前報機關(單位)主官(管)核准並送本局法制室彙辦。因公務者,可准予免測;因其他事由者,個人組受測人員應於通報補測期間內,於個人電腦完成補測,惟成績不計入個人行政獎勵;無正當理由未到測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規定懲處。
參加測驗人員不得有冒名頂替、舞弊等行為,如經查獲,其成績以零分計算,相關人員依規定各予記過處分,主管予以申誡處分。
八、各所屬警察機關自行辦理之法令測驗應採普測方式,監考工作請自行由業務主管及督察單位共同執行,本局法制室將派員抽核督導。
九、本局及所屬警察機關之負責規劃、辦理法令研讀測驗及參測人員之獎懲,悉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參加法令測驗人員獎懲基準(如附表一)及警察機關辦理法令測驗出力人員獎勵基準(如附表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