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發給本市弱勢幼兒就學費用補助,以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經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者。
(二)家庭寄養幼兒:指依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規定,並經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者。
(三)身心障礙幼兒: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法定代理人依法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五)代辦費:指依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具低收入戶幼兒、家庭寄養幼兒、身心障礙幼兒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身分者。
(二)就讀本市合法立案教保服務機構,且於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未滿五歲學齡幼兒。
(三)本國籍且設籍本市。申請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補助者,須於當學期申請截止日前連續設籍本市滿六個月。
(四)就讀本市合法立案教保服務機構滿一個月。
五、補助名稱、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就讀公立教保服務機構,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補助雜費及代辦費:
1.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3.家庭寄養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二)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補助學雜費及代辦費,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補助原則:
(一)每人每學期補助一次,轉學者亦同。
(二)幼兒具多重身分者,擇一擇優補助。
(三)補助總金額不得逾幼兒全學期應繳費用總額;因故離園或於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繳費金額補助之,已受領補助金額高於實際繳費金額者應繳回差額。
(四)中央政府之補助規定與本要點之補助性質相同時,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應優先依該中央規定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本要點之補助金額者,由主管機關補助其差額。
七、補助作業程序:
(一)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但幼兒逾補助申請截止日後始就讀滿一個月或入園就讀,以第一學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學期六月十五日為補助申請截止日。
(二)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於第一款申請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教保服務機構向主管機關辦理。
(三)教保服務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請領清冊、繳費收據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四)補助款撥付方式,採預先減免或扣抵者,教保服務機構得免轉撥;未預先減免或扣抵者,教保服務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發申請人。
八、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要點相關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
九、教保服務機構對於各項補助資料之管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為之。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六點重複補助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