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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5 0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交綜字第1101534902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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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特設臺南市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指具交通運輸、交通工程、交通管理專長,或具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或建築相關專長領域,且為曾任、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兼)任教師或公務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從事相關專長領域工作二年以上。

三、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議決,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委員利益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置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辦理幕僚作業,由本府交通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