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督導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以下簡稱農水路)管理維護等業務,提高農路、水路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區公所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管理維護考核作業,並於考核前函知區公所。
三、本要點考核對象為辦理年度農水路管理維護改善工程之區公所。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質(三十五分)。
(二)維護計畫作業(十分)。
(三)計畫執行進度(二十五分)。
(四)經費支用情形(二十分)。
(五)其他配合事項(十分)。
五、考核分為書面考核及實地考核二類,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書面考核:以前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事項為考核項目(詳附表一),由本府地政局就區公所提報資料評定分數。
(二)實地考核:以前點第一款規定事項為考核項目(詳附表二),由本府組成考核小組,於年度結束前至區公所辦理考核。
考核總成績依考核案件成績平均計算得出書面考核總分及實體考核總分後,以兩者之和乘以加權權重計算之(詳附表三)。
前項加權權重依區公所年度施作總案件數量分級如下:
(一)未逾十件者,不予加權計分。
(二)十件以上未逾二十件者,加權百分之一。
(三)二十件以上未逾三十件者,加權百分之二。
(四)三十件以上者,加權百分之三。
六、前點考核小組,由本府地政局主管人員、農地重劃科科長(技正)及辦理工程業務人員組成,依權責區域實施考核,並將考核情形填載於考核紀錄表(詳附表四)。
七、區公所應於考核缺失改善通知文到十日內,填載改善情形明細表(詳附表五)並陳報本府備查。
八、本府應於次年三月底前,依書面考核及實地考核結果,評定總成績,並依下列標準評定等第:
(一)優等:總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區公所,並公布於本府及所屬地政局網站。
九、考核結果之獎懲,由本府轉請區公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評定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一人嘉獎二次。
(二)經評定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一人嘉獎一次。
(三)經評定為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經評定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一人申誡一次以上。
評定優等之區公所,由本府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