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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0 23: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左鎮月世界生態學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觀風字第10309955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觀光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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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左鎮月世界生態學園
  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申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定場地使用範圍、相關費用詳臺南市左鎮月世界生態學園場
  地使用收費標準。
三、本場地使用採預約登記制,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至前一日以網
  路或電話,向本局左鎮月世界旅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左鎮旅服中心
  )提出申請,審核結果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
四、申請人即團體代表人,申請人需年滿十八歲,並負責該團成員活動安
  全及場地之清潔維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取消,已使用者應即離場
  ,並於一年內不受理申請,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但得申
  請退回已繳費用: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違反本須知規定,經本局人員制止不聽者。
(六)未經本局同意,將本局列為活動相關單位者。
(七)其他經本局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六、場地使用規則及注意事項:
(一)車輛須停放於指定區域,勿佔用其他空間。
(二)本場地除露營區外,嚴禁生火炊事,並不得於地面或野餐桌上生火
   。
(三)每一草地營位限搭一帳(含炊事帳、客廳帳、天幕…等),勿佔用
   其他空間。
(四)攜帶寵物者,請將寵物排泄物清理乾淨,並於晚間十點後將寵物加
   設鏈條或放置籠子裡。
(五)禁止使用本場地電力於發電機、高分貝音響設備、電磁爐、電烤盤
   、電暖器等器材,並嚴禁攜帶與使用炮竹、煙火等危險物品。
(六)本場地禁止酗酒、賭博、吸毒或其他違法之行為。
(七)本場地晚上十時以後嚴禁喧嘩、歌唱。
(八)本場地嚴禁於非露營區搭(紮)營。
(九)離場前須將場地清理回復,並將垃圾打包置放於指定地點。場地如
   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申請人須負賠償責任。
(十)如遇天災、氣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場地須關閉使用時,應遵守
   本局人員通知,迅速離場,申請人得於事後申請退回已繳費用。
七、場地已完成預約,因故需取消時,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七日,以電話
  或電子郵件通知左鎮旅服中心取消。未依規定申請取消者,半年內不
  受理其申請。
八、場地使用時間:
(一)露營區、學員休息室:下午二時至翌日上午十一時。
(二)視聽室、一般教室: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三)有特殊時段需求者,得以專案申請方式向本局申請。
九、場地使用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日期至左鎮旅服中心辦理報到(報到時間上午
   九時至下午五時),填具登記表(如附件一)並提供身分證件確認
   身分及繳交相關費用。
(二)申請人須詳讀本申請使用須知,並切結遵守,始得使用場地(如附
   件二)。
(三)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時間截止前,結束場地使用,並將場地清理回
   復原狀交還本局。
(四)本局人員確認場地回復原狀且無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者,無息退還
   所繳納之保證金後,申請人始得離場。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