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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11 06: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人(二)字第112011758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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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學校行政人力,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處理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因合併、停辦或減班超額公務人員(以下簡稱超額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係指職稱列組長、幹事、住宿生輔導員、管理員、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者,不含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之未銓敘人員。

三、超額人員移撥作業於每學年度員額預估後,視超額情形管控可供移撥職缺。於每學年度員額核定後,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覈實提報超額人員名冊及缺額表,函報本局統籌辦理。

四、超額人員移撥原則:

(一)超額學校應依校務需要,本權責檢討提報超額人員名冊。

(二)各校超額人員應填列資績評分表依限報送本局核辦。

(三)超額人員若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進用為原則,倘因移撥致原校進用身心障礙不足額時,除身心障礙者自願超額移撥外,應以非身心障礙者為超額人員。

(四)超額人員如已登記於當學期結束前自願退休,經當事人切結並函報本局核准後,得暫緩移撥;如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屆齡退休者,亦同。

(五)各校超額人員選填志願後,如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期間或有特殊情形無法於期限內移撥者,應專案報本局核辦。

(六)超額人員應優先移撥相同職稱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無相同職稱職務可供移撥,但現任職務與其他職稱職務為相同職務列等,且具備調任該職稱職務之調任資格。

2.相同職稱職務已無職缺可供選填,經當事人切結自願降調移撥其他職稱職務,且具備調任該職稱職務之調任資格。

3.前二目之其他職稱職務有超額人員待移撥者,應先完成相同職稱人員移撥作業後,再依序由第一目及第二目人員選填。

(七)辦理超額移撥選填志願作業後,因職缺不足未能完成移撥作業者,先暫予留用;於前開志願選填作業完成後起算每三個月或配合學校幹事及護理人員遴補作業程序職缺調查,賡續辦理移撥作業。

五、超額人員依下列順序選填志願:

(一)合併或停辦學校之公務人員應優先於減班學校之公務人員選填志願,如同職稱有兩人以上時:

1.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有兩人以上時,依序以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之順序選填志願,身心障礙等別相同者,以資績分數高者為優先,資績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2.資績分數高者為優先,資績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二)依前開順序進行選填志願後,尚有職缺無人選填時,餘未完成志願選填之超額人員,依其所具資格抽籤決定移撥學校,應將所有職缺或超額人員分配或移撥完畢為止。

六、超額人員經移撥他校者,自離職之日起一年內原服務學校(以下簡稱原校)有相同職稱之職務出缺時,且仍任職於超額移撥之學校者,得申請返回原校服務,並以一次為限,另降調移撥人員僅限申請同降調後職稱之職務。若申請人數超過原校實缺數時,以移撥當時資積分數高者優先。

七、超額人員如係幹事、護理人員、營養師,日後於超額移撥之學校參加臺南市幹事、護理人員、營養師第一階段請調作業時,其原校之資績分數得予併計。

八、超額人員日後於超額移撥之學校任職未滿一年再度為超額人員時,其原校及前開超額移撥學校之資績分數得予併計。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