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橋梁之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包含本局主管之車行橋梁、車行地下道、人行天橋。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常巡查:指平時於日、夜間,以目力巡視橋梁異狀、損傷。
(二)定期檢測:指定時利用徒步、攀登方式或特殊機械車輛,對橋梁所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確認經常巡查記錄之橋梁異狀、損傷。
(三)特別檢測:指災害或重大事故後,可能損傷橋梁結構所做之不定期檢測。
(四)定期維修:指對定期檢測結果評估為D及R≧3或U≧3之橋梁構件辦理修繕。
四、經常巡查由各橋梁養護單位辦理,頻率以每座橋每季至少巡查一次為原則,養護單位得視橋梁狀況增加巡查頻率。巡查項目如附表一,各單位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巡查頻率得由養護單位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五、檢測頻率如下:
(一)定期檢測: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嗣於二年內應再為定期檢測。
(二)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巡查發現異狀或本局認為必要時辦理之。
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檢測頻率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第一項檢測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或內政部營建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六、定期維修頻率以不超過兩年為原則,並得視經常巡查、特別檢測結果,隨時辦理必要性之維修。
定期維修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或內政部營建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七、依交通部「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評等結果,予以獎勵或議處。
(一)檢測類,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依下列等級獎勵或議處:
1.優良:小功一次。
2.佳:嘉獎二次。
3.尚可:嘉獎一次。
4.待改善:口頭告誡。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
(二)維修類,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依下列等級獎勵或議處:
1.優良:小功一次。
2.佳:嘉獎二次。
3.尚可:嘉獎一次。
4.待改善:口頭告誡。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