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1 09: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工養一字第1111376798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橋梁之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包含本局主管之車行橋梁、車行地下道、人行天橋。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常巡查:指平時於日、夜間,以目力巡視橋梁異狀、損傷。

(二)定期檢測:指定時利用徒步、攀登方式或特殊機械車輛,對橋梁所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確認經常巡查記錄之橋梁異狀、損傷。

(三)特別檢測:指災害或重大事故後,可能損傷橋梁結構所做之不定期檢測。

(四)定期維修:指對定期檢測結果評估為DR3U3之橋梁構件辦理修繕。

四、經常巡查由各橋梁養護單位辦理,頻率以每座橋每季至少巡查一次為原則,養護單位得視橋梁狀況增加巡查頻率。巡查項目如附表一,各單位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巡查頻率得由養護單位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五、檢測頻率如下:

(一)定期檢測:新建橋梁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嗣於二年內應再為定期檢測。

(二)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巡查發現異狀或本局認為必要時辦理之。

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檢測頻率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第一項檢測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或內政部營建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六、定期維修頻率以不超過兩年為原則,並得視經常巡查、特別檢測結果,隨時辦理必要性之維修。

定期維修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或內政部營建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七、依交通部「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評等結果,予以獎勵或議處。

(一)檢測類,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依下列等級獎勵或議處:

1.優良:小功一次。

2.佳:嘉獎二次。

3.尚可:嘉獎一次。

4.待改善:口頭告誡。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

(二)維修類,承辦人員及業務主管依下列等級獎勵或議處:

1.優良:小功一次。

2.佳:嘉獎二次。

3.尚可:嘉獎一次。

4.待改善:口頭告誡。

5.亟待改善:申誡一次。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