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後壁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
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及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
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
項,應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市級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適時移轉
指揮權。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選舉、地政、三七五減租、殯葬管理、禮俗
宗教、慶典活動、史蹟文獻、里行政、區里民活動中心經營管理、區
政諮詢委員相關業務、教育文化、環境衛生、公共衛生、國民教育、
國民體育、運動場館維護管理、協辦民防、防災救災、兵役、圖書管
理、原住民行政、客家行政及其他有關民政業務事項。
二、社會課:掌理社會福利、社會救助、老弱無後及災民收容安置、全民
健保、勞工行政、合作事業、社區發展、人口政策宣導暨移民生活輔
導、國民年金、就業輔導、人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建設課: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規劃、公共建設、道
路養護、農路改善、公園管理維護、路樹維護、雨水污水下水道工程
、水利工程、里小型工程、水土保持、非重劃農路、農地重劃、山坡
地保育、交通、觀光、簡易自來水、建築管理、違章建築查報處理、
公用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路燈維護、停車場管理、工商行
政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四、農業課:掌理農林漁牧管理、農業推廣、農藥管理、糧食、農產運銷
及農情調查、產業調查分析、產業發展與推廣、生態保育、動物防疫
、動物保護、畜牧行政及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法制、國家賠償、訴願、調解行政
、庶務、採購發包、工友及臨時人員管理、辦公廳舍管理、財產管理
、資訊管理、檔案、出納、協助稅捐稽徵、為民服務、新聞發布、公
共關係及不屬其他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秘書、課員、技士、獸醫、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8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所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所需專任人員均納入本所編制。
第 11 條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順序如下:由主任秘書代理,主
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長代理,民政課長不能代理,由課室主管依
序代理。
第 12 條
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戶政事務所主任。
二、衛生所所長。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
四、區清潔隊隊長。
五、消防分隊長。
六、其他有關人員。
區市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第 13 條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
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
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
第 14 條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事
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本所編制。
第 15 條
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
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停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由本所派員代理。
鄰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
第 16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