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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6 10: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關子嶺警光山莊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警後字第1110094378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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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為有效管理警光山莊之營運、維護及管理,並依規費法規定,訂定合理收費標準,以維持正常營運,特訂定本須知。

二、關子嶺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

三、本山莊專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住宿休憩,並提供協助警政工作人員使用;公共浴池得開放一般民眾使用。。

四、使用本山莊應向使用人收取清潔維護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局管理委員會決議後,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及成本資料,陳報臺南市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臺南市議會備查後公告之。

五、本局設管理委員會管理本山莊: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後勤業務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主任秘書、督察長、後勤科科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所在地白河分局長兼任;下置幹事七人,由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白河分局各指派一人或所在地關嶺派出所所長、與後勤科二人等兼任。

委員會議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秘書室:負責非警職人員遴聘用審核、經費支付、所得稅扣繳。

(二)人事室:負責警、職員遴用審核。

(三)會計室:負責經費收支審核。

(四)政風室:負責財物、勞務、工程採購發包監辦。

(五)白河分局:負責本山莊員工管理、環境整潔。

(六)後勤科:負責財物、勞務、工程採購及綜理本山莊相關業務。

六、管理委員會掌理事項:

(一)管理須知研訂事項。

(二)管理人員遴用事項。

(三)經費收支審核事項。

(四)財物保管查核事項。

(五)其他經營管理監督事項。

七、管理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視需要不定期派員督導本山莊內務。

八、本山莊遴派或僱用操守廉潔富有經驗之管理員二至四人,並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負責本山莊實際管理運作,由本局管理委員會遴派選任或僱用管理員長駐管理,並得僱用服務員三至五人。所僱用管理員或服務員之待遇、福利等事宜,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契約辦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管理人員: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擄人勒贖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管理人員於僱用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或受委任管理機關應解僱之;其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十、主任管理員、管理員、服務員職掌:

(一)主任管理員:

1.受管理委員會指揮監督。

2.核轉收支及查核旅客登記情形。

3.人員及廳舍管理。

4.一般行政業務管理。

(二)管理員:

1.投宿人之登記,其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對投宿人之接待與服務,但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

3.負責本山莊水源、環境衛生、安全秩序之維護、公有財產及消耗用品之登記保管。

4.收支帳目登記、解繳。

5.本山莊收支自九十七年度起正式成為基金預算,其收支作業程序自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

(三)服務員:

1.受管理員指揮監督,負責本山莊環境衛生之整理,及公有財產保管、保養。

2.對投宿客人之接待、服務並注意安全維護。

十一、本山莊服務項目包括住宿、休憩、沐浴等項。

十二、住宿、休憩、沐浴規定:

(一)使用本山莊應憑警察人員服務證或員工服務證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證件辦理登記。

(二)貴重財物應自行保管,倘遺失缺損概不負責。

(三)住宿或休息人員應注意公共衛生、保持整潔並愛惜公物,如有損毀應照價賠償。

(四)不得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住宿。

(五)不得有妨害安寧秩序及妨害善良風俗行為。

(六)住宿人員應愛護庭園花木,不得任意攀折。

(七)傳染病、皮膚病或精神病患拒絕進住。

(八)應注意防火安全,絕不在床上抽菸,離開房間請隨手關妥水電。

(九)心臟病、高血壓或酒醉之人禁止使用溫泉浴室,年老或幼童進入公共浴池應有親屬陪同。

(十)對警察人員或有關人員之合法檢查不得拒絕。

(十一)本山莊每天晚上十一時關門,住宿人員應遵守時間。

十三、預訂本山莊住宿由本山莊調配房間。訂房後,如未於住宿當日十七時前進住或另以電話聯絡進住時間,其房間得安排其他人使用。預定房間電話警用:七六六–三一四六。自動○六–六八二二六二六。

十四、管理運作:

(一)管理員對每日住宿、休憩、沐浴人員應逐日登記,各項收入並應依規定開立收據。每星期一、五應至附近郵局或金融機構解繳,匯入本局關子嶺警光山莊基金專戶存款戶。

(二)每週收費週報表暨有關憑證應於次週按時報局審核。另有關平時收支事項於管理委員會定期或臨時會提報審核。

(三)本山莊財物應由管理員繕造清冊妥善保管,並按月填列增減報表連同消耗性物品使用登記表報局審核。

(四)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協助就醫;發現使用人員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五)管理人員應將使用人員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房間明顯光亮處。

(六)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所在地派出所處理:

1.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2.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3.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4.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5.有喧嘩、聚賭或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

6.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7.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七)本山莊之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應依建築、消防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山莊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間及浴室應通風良好、直接採光或光線充足。

2.須供冷、熱水及清潔用品。

3.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4.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九)本山莊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熱忱服務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維護。

(十)發現旅客遺留行李、物品應登記特徵、拾獲時間及地點,並妥為保管設法通知前來認領或寄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送請所在地派出所處理。

十五、本山莊之經費,除整建廳舍及內部設備得編列預算,餘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收入除支付本山莊之必要費用外,全部結餘供充實內部設備及維修之用。

十六、本山莊管理人員除有特殊績優事蹟需及時敘獎外,視每年定期督考評定之優劣事蹟辦理獎懲,無法勝任者得隨時更換或解僱之。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