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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0 23: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衛企字第111002432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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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三)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之協助事項。

(四)所屬機關超額賠償事件之核定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之高級職員擔任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高級職員聘(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三)現任實任檢察官、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之法制職系或司法行政職系簡任以上之公務人員。

(四)曾任實任法官或前三款職務之人員。

(五)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綜合企劃科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臺南市政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