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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1 0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衛檢字第111028158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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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與保障本府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參與者之權益,有效監督管理本資料庫之相關事項,設臺南市政府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資料庫參與者同意書之內容及參與者權益保障之相關規範。

(二)審查本資料庫運作之相關作業文件。

(三)審查本資料庫之申請運用計畫案。

(四)其他與本資料庫監督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生物醫學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生物醫學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2.從事生物醫學相關領域實務二年以上之醫療院所醫事人員。

(二)法律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2.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3.現任或曾任實任檢察官、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之法制職系或司法行政職系簡任以上之公務人員。

(三)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社會工作、長期照(養)護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2.從事社會工作、長期照(養)護等相關事務二年以上之社工或實務從業人員。

(四)資通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資訊科技、資訊安全、通訊、網路安全管理等相關領域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2.從事資訊科技、資訊安全、通訊、網路安全管理等相關事務二年以上之實務從業人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本會任務相關立案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總幹事、理事及監事。

2.前四款規定以外之人員,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前項各款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七、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委員得申請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審議內容應嚴守秘密。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府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