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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1 0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推動勞工職能提升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勞訓字第1120350524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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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職訓就服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本市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運用補(捐)助經費配合政府辦理勞工職能提升相關活動,依據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七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

二、本補(捐)助對象為本市各機關、學校或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三、申請本補(捐)助,應依本中心所訂定之項目及基準(附表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四、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配合本府、本局或本中心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前項但書情形,補(捐)助金額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者,由本局依權責決行;其餘應簽報本府同意並檢附當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一覽表,但如係業務例行之補助且案件數量眾多者,得經本府同意後,授權由本局決行;經核定不予補(捐)助民間團體者,應將函復公文副知本府市長室及秘書長室。

五、受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應符合辦理勞工職能提升相關業務之宗旨。但下列項目,除因情形特殊經敘明理由依規定專案簽奉同意而得予補(捐)助外,不予補(捐)助:

(一)旅遊。

(二)餐敘。

(三)獎金、紀念品或服裝類購置。

前項但書規定之專案簽核層級,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

六、申請本補(捐)助之應備資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於每年會計年度內檢具訓練計畫、經費概算與合格消防安檢及防火避難設施報告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但經本中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安全場地設備。

(二)完整課程內容與規劃。

(三)確實執行能力。

(四)通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TTQS評核。但勞工技能研習不適用之。

前項所定相關文件,其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申請者應依下列期限檢具前項規定應備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一)如屬本府、本局或本中心之補(捐)助款者,應於訓練或活動辦理日前三週提出。

(二)如屬中央補助款者,應於訓練或活動辦理日前二個月提出。

七、本補(捐)助審查標準包含下列項目:

(一)申請補(捐)助之目的是否符合本作業規範之宗旨。

(二)申請補(捐)助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申請之計畫內容須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四)申請者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八、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之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於接獲本中心核准通知函件後,應備文檢執領款憑據辦理撥款。但本中心得視計畫性質,於計畫辦理完峻後,始核實撥款。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中心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將以其名義出據之領據、賸餘款、成果報告、收支清單及核定函影本提送本中心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等作業程序。

(六)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中心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捐)助對象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對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經費或其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受補(捐)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五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辦理勞工職能提升相關活動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1.單位應按照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學,其課程內容及時間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先報經本中心備查。

2.單位於訓練期間應注意學員之成績考核及輔導措施。必要時,本中心得請求單位建立學員考核資料及相關資料檔。

3.單位應規劃部分時數,向學員說明各班次之培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及教學生活管理等有關學員權利義務之規定。

4.單位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事由,得向本中心申請延期開訓,並以二次為限。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需再申請延長辦理,應函文說明事由,經本中心核定後得繼續辦理。

5.單位應提供受訓學員申訴管道,必要時,並得請求本中心協助處理。

6.受訓學員完成訓練後單位宜發給結訓證書。但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或未繳交報告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僅得發給受訓證明。

(二)前款第二目至六目勞工技能研習不適用之。

(三)本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察上課情形,監督考核,如發現應待改進事項,得請單位限期改善。

(四)本中心查訪發現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業務缺失時,得對其執行結果列入紀錄及評核指標。

(五)本中心取得學員授權同意後,得無償使用其所製作紀錄片或專題報導相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六)對補(捐)助款運用之督導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捐)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其嗣後申請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無正當理由逾越前點第()款之核銷期限未辦理核銷程序,或經查有前項以外之經費支用不當及異常現象者,本中心將予列管,並作為下次補(捐)助之考量。

(八)本補()助經費由本中心年度預算支應。但本中心得視單位辦理情形、市場人力需求情形及年度經費狀況辦理勞工職能提升相關活動之補助。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