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對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具有消防、法律學術或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人員遴聘(派)之。
前項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
四、由本局人員兼任之委員任期二年,隨其本職進退。
聘任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任期至原聘期間屆滿日止。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正副召集人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有應迴避事由而自行迴避或經本小組決議迴避者,其人數不列日前項人數計算。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及相關預算編列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依第三點聘任之委員,及依第七點受本局邀請列席提供意見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