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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7 0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課(二)字第1111377183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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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以下簡稱校長)之甄選儲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參加校長甄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且無該條例任用限制情事者。

(二)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現任專任教師,或本府及所屬機關現職公務人員。

(三)服務成績優良:

1.專任教師:最近五年成績考核,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三年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二年。

2.公務人員:最近三年成績考核,考列二甲等及一乙等以上。

(四)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未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事項。

三、為審議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局應設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

(二)審議參加人員之資格及各項評分。

(三)審議初選及複選錄取人員名單。

(四)審議甄選異議事項。

(五)其他甄選有關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三人。

(二)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國中校長代表二人。

(三)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國小校長代表三人。

(四)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市級以上獎項之教師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前項第五款之學者專家,應為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職務以上,講授教育相關課程二年以上之人員。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本局及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次會議之出席人數。

七、校長甄選採下列初選及複選分階段方式辦理:

(一)初選:積分審查,並擇優取錄取名額倍數人員參加複選。

(二)複選:筆試、口試及平時表現。

前項甄選作業程序、倍數人員、評分項目及標準,由本局另訂之。

八、甄選總成績以積分、筆試、口試及平時表現之評分各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無條件捨去)。

九、錄取人員以甄選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相同時,依序以積分、筆試、口試、平時表現之評分高者優先錄取;各項評分均相同者,由本小組決定之。

十、參加校長甄選經錄取之人員,應參加當期儲訓,非有特殊事由,不得延訓。但曾參加其他縣市校長甄選,並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儲訓合格者,自取得該合格證書之日起四年內免參加儲訓。

儲訓成績及格者,由本局發給校長儲訓合格證書,取得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候用資格。

十一、校長儲訓作業由本局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

本局自辦儲訓作業時,參加人員應自付儲訓費用,本局視情形得酌予補助。

十二、取得本局發給儲訓合格證書者,應於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本局或所屬機關、學校實習一學年。但非本局所屬學校教師取得合格證書者,應於介聘本局所屬學校當年八月一日起開始實習。

前項實習期間得參加校長遴選作業。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