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臺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以落實平均地權政策,促進土地利用及地利共享,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地政局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補助款。
二、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三、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
四、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五、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六、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七、本基金孳息。
八、融資或借貸。
九、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總費用。
三、市地重劃區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所需費用。
六、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七、管理本基金及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費用。
八、實施平均地權相關登記、地價、測量、地政資訊、地籍、地權、不動產交易及公地行政等業務所需費用。
九、償還融資或借貸本息。
十、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需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費用以貸款方式運用。但因故不能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時,第五款之費用得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並依市庫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年期機動利率減碼計算,減碼幅度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基金收支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