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運輸資料蒐集分析、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交通路網改善規劃、重大交通疏導規劃、鐵路立體化規劃、無人機空域管理、共享運具管理、港務盈餘分配及車輛動員等事項。
二、智慧交安科: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業務運作與執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智慧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運作等事項。
三、交通管制科:交通管制工程規劃,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交通管制設施、號誌設備之裝設及維修等事項。
四、停車工程科:停車策略規劃研擬、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與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公有路外停車場興建計畫、停車場整修及維護工程、停車場用地取得、智慧停車及停管資訊系統建置與整合、路邊路外停車場標誌標線工程、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及建築物停車空間規劃及審查等事項。
五、停車營運科: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規劃及管理、公有停車場管理辦法擬訂及停車場費率訂定、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業務規劃與執行、停車場稽查及督導、停車場經營業之登記管理、委託租用民間拖吊、路邊停車場規劃管制、停車場占用排除及環境維護、遊動廣告物設置審核與督導及交通作業基金規劃管理等事項。
六、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業務。
七、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企劃、文書、檔案管理、法制、庶務、出納、財產管理、為民服務、採購、發包、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資訊業務、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科、中心、室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技正、秘書、股長、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公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為研究交通運輸政策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第 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八、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九、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