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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8 09: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公有古蹟參觀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684240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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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為維護臺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有公有古蹟之設施及環境清潔,得依本
收費標準向參觀者收取費用。


第 3 條
票價分全票、半票及優待票: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以下。其適用對象為一般參觀者。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五元以下。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持有設籍於本縣之身份證明者。
(二)持有學生證之在學學生。
(三)身高超過一百一十公分,且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五)持有年滿六十五歲之身分證明者。
三、優待票:其他經臺南縣政府專案核准優待者,依核准標準購票。


第 4 條
下列參觀者免費:
一、持有設籍於該古蹟所在鄉(鎮、市)之身份證明者。
二、身高一百一十公分以下者。
三、持有年滿七十歲之身分證明者。
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
五、持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導遊證者。
六、持有設於該古蹟所在鄉(鎮、市)之公立機關、國營事業、學校及幼
    稚園服務證明者。
七、本縣各級學校戶外教學參觀師生,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第 5 條
委外經營管理之公有古蹟,其收費依本標準規定。但因委外廠商策劃展演
活動,得於不逾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內增加收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