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利益確保本府採購公平合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採購案件,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
者。
(二)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
最有利標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由
業務單位自行組成評審小組擇定之;評審小組成員以五人至七人為原
則。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業務單位應就擬遴聘本府及外聘學者、專家分
別填註建議名單及籤單(如附件一、三)後密封,以密件簽報市長核
定;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由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或本府業務單位主
管自行遴聘之。
前項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簽請市長核定或由委員互推之
,其由市長核定時並為當然委員。
四、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評選委員名單經核定後,應即將全卷(含填具抽
籤紀錄名單—如附件二)送請本府採購中心辦理抽籤。
五、本府採購中心辦理評選委員抽籤遴聘時,由採購中心召集人主持,並
通知政風處派員監辦;召集人不克參加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六、本府採購中心辦理評選委員抽籤遴聘,應選出正取委員五人至十七人
,其中外聘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餘人員為備取委員
;並分別予以編號,作成抽籤紀錄後(如附件一),全卷密封移送本
府所屬機關、學校或本府業務單位啟封辦理通知委員開會事宜。主計
處、政風處及採購中心人員不得為評選委員,但辦理其所屬單位之採
購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