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辦理本縣公
共藝術設置、維護及管理事宜,設置臺南縣政府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
本專戶),並訂定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本專戶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以本府文化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支出。
二、執行本縣公共藝術之推廣、獎勵與管理維護等支出。
三、本專戶運作相關業務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相關支出。
第 6 條
本專戶應於代理縣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款儲存,循環運用。
第 7 條
本專戶以政府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
作業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