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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3 2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政府公共藝術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325148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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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辦理本縣公
共藝術設置、維護及管理事宜,設置臺南縣政府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
本專戶),並訂定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本專戶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以本府文化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支出。
二、執行本縣公共藝術之推廣、獎勵與管理維護等支出。
三、本專戶運作相關業務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相關支出。


第 6 條
本專戶應於代理縣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款儲存,循環運用。


第 7 條
本專戶以政府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
作業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