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南縣民俗及有關文物,特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設
臺南縣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之登錄。
(二)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之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化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除文化處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公正人士。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
退。委員出缺,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聘(派)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但以兩個月為
限。
五、本會視文化資產審議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本會實地勘查或召開審議會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占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逾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但不參與表決。
七、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
規定為之。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
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九、審議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如因審議需要之出席、查勘及差旅仍得依本府
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