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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9 20: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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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
    處理違反本法案件,建立執法公平性,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基準係考量違規人之開發利用規模種類及違規次數等因素訂定如下
    :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
      1.第一次違反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
      2.第二次違反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3.第三次違反處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以上違反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其種
      類及規模未達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者
      1.第一次違反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
      2.第二次違反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3.第三次違反處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以上違反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其種
      類及規模達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者。
      1.第一次違反本法案件罰處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違反本法案件罰處二十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違反本法案件罰處三十萬元罰鍰。
(四)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者
      1.第一次違反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
      2.第二次違反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3.第三次違反處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以上違反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