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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5: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災滅字第100043655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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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三項及臺南市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本市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本市災害防救科技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本市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消防局長兼任,
    承臺南市災害防救委員會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建
    設局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學
    者、專家,報請臺南市災害防救委員會核轉臺南市政府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臺
    南市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
    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消防局預算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