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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市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災管字第100090432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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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訂定之。


二、臺南市災害防救委員會為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之幕僚單位,並兼具統合
    各局(室)及相關單位災害防救業務之功能。


三、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定。
(二)關於協助本市各機關(單位)應變、復原作業及搶救之標準作業流
      程擬定事項。
(三)關於促進本市災害防救相關設置要點之訂定事項。
(四)關於協調、整合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五)關於本市及各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追蹤、評估事項。
(六)關於本市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之應變訓練、教育宣導事項。
(七)關於本市舉辦區域性之演習及協調督導災害預防措施或各局室研究
      計畫之設計與執行事項。
(八)關於本市預警、通報、通訊及決策系統之建立與支援事項。
(九)關於本市災害防救資訊體系之建立、應用事項。
(十)關於本市災害潛勢分析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本市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與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本市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檢討事項。
(十三)關於本市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之訂定與業務執行之推動事項。
(十四)關於本市編印災害緊急應變人員資料及作業手冊事項。
(十五)關於本市平時緊急物資之準備、設置或貯存事項。
(十六)關於本市災害時之緊急調度、支援或與業務相關之總務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本市災害防救事項。


四、本會設減災規劃、管考協調、資訊資料、整備訓練、應變復建、總務
    後勤等任務分工,分別辦理第三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委員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承市長
    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會務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指定下列局室及相關單位副首長一
    人兼任: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財政局
(三)本府建設局
(四)本府教育局
(五)本府工務局
(六)本府社會局
(七)本府勞工局
(八)本府地政局
(九)本府都市發展局
(十)本府交通局
(十一)本府文化局
(十二)本府秘書室
(十三)本府新聞室
(十四)本府計畫室
(十五)本府政風室
(十六)本府主計室
(十七)本府法制室
(十八)本府人事室
(十九)本市警察局
(二十)本市消防局
(二十一)本市衛生局
(二十二)本市環境保護局
(二十三)本市稅捐稽徵處
(二十四)本市動物防疫所
(二十五)本市殯葬管理所
(二十六)台南市全民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臺南市後備司令部)
(二十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南區氣象中心
(二十八)臺南航空站
(二十九)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三十)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二大隊
(三十一)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三十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三十三)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業處
(三十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三十五)欣南瓦斯公司
(三十六)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三十七)慈濟功德會臺南分會
(三十八)法鼓山文教基金會臺南分會
(三十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臺南市支會


六、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
    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消防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災害搶
    救課長兼任。


七、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八、本會辦理相關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均由消防局災害搶
    救課兼辦。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臺南市政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會定之。


十二、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編組如下表:
      ┌───────────────────────────┐
      │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編組表                        │
      ├─────┬──┬──┬───────────────┤
      │職  稱  │官等│員額│備註                          │
      ├─────┼──┼──┼───────────────┤
      │主任委員  │    │1   │由副市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1   │由主任秘書兼任                │
      ├─────┼──┼──┼───────────────┤
      │委員      │    │39  │由有關局室副首長及相關防救災業│
      │          │    │    │務單位副首長兼任              │
      ├─────┼──┼──┼───────────────┤
      │執行長    │    │1   │由主任秘書兼任                │
      ├─────┼──┼──┼───────────────┤
      │副執行長  │    │1   │由消防局長兼任。              │
      ├─────┼──┼──┼───────────────┤
      │執行秘書  │    │1   │由消防局災害搶救課課兼任。    │
      ├─────┼──┼──┼───────────────┤
      │工作人員  │    │6   │由消防局災害搶救課相關業務人員│
      │          │    │    │兼任。                        │
      └─────┴──┴──┴───────────────┘
      附註:
      一、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之組織及員額另訂之,不佔本會員額
          。
      二、本會所需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由本市消防局
          派員兼辦,不佔前述編組表員額。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