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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6: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災減字第1000407983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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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八條規定,設台南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1 決定本縣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2 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3 核定本縣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4 核定本縣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5 督導、考核本縣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6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主任
    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委員五十一至五十七
    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經貿科技局局長 
(四)教育局局長 
(五)工務局局長 
(六)農業局局長 
(七)社會局局長 
(八)勞工局局長 
(九)地政局局長 
(十)城鄉發展局局長 
(十一)採購局局長 
(十二)交通觀光局局長 
(十三)文化局局長 
(十四)行政管理室主任 
(十五)新聞室主任 
(十六)人事室主任 
(十七)主計室主任 
(十八)政風室主任 
(十九)警察局局長 
(二十)稅捐稽徵處處長 
(二十一)衛生局局長 
(二十二)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三)消防局局長 
(二十四)台南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執行秘書。 
(二十五)台南縣後備司令部司令。 
(二十六)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局長。 
(二十七)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局長。 
(二十八)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局長。 
(二十九)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麻豆監理站站長。 
(三十)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新營、新化、曾文段段長。 
(三十一)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新營、白河工務段段長。 
(三十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局第五一岸巡大隊大隊長
          。
(三十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台南海巡隊隊長。 
(三十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環安組組長。 
(三十四)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台南氣象站主任。 
(三十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南航空站主任。 
(三十六)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經理。 
(三十七)中華電信公司新營、台南營運處經理。 
(三十八)台灣電力公司新營、台南區營業處、嘉南供電區營運處經理。 
(三十九)中油公司嘉南營業處經理。 
(四十)台糖公司新營糖廠廠長。 
(四十一)嘉南農田水利會會長。 
(四十二)欣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四十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南縣支會總幹事。 
(四十四)佛教慈濟基金會雲嘉南區慈誠大隊長。
(四十五)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