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償金,係指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下水道工程上
之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對於土地所有人所支付
之土地使用費。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補償費,係指本府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
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因提供土地而受損害者所支付之費用。
第 4 條
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五倍,按施工當年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
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第 5 條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之補償費,依臺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
良物拆遷及農林作物補償有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臨時使用土地之補償費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該土地
當年期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支付補償費總
數最高以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跨越年度,遇
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現值及使
用月數計算之。
第 7 條
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地時,僅就其擴
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份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