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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8 09: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95.06.16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269703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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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
承裝業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申
請、變更營業之登記,或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
所收取之費用。


第 3 條
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經審查合格發給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四百元。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證書者,亦同。


第 4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收取證書費:
一  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者。
二  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者。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