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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體競字第111106548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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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培育及照顧本市優秀運動選手,促進體育運動發展,特設臺南市政府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收入之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三、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培訓及照顧優秀運動選手。

(二)表揚績優體育團體、學校及個人。

(三)補助優秀體育教練、選手移地訓練及出國比賽。

(四)培訓體育師資、裁判、教練及選手等經常消耗性支出。

(五)增置、擴充及改善體育設施。

(六)其他促進體育運動發展之相關支出。

四、為監督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特設臺南市政府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專戶收支、保管、運用與存續之審議及監督。

(二)本專戶運用執行情形之稽核。

(三)提供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專業諮詢及協助體育運動發展規劃之審查。

(四)其他與本專戶用途相關之事項。

五、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體育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務,講授體育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或其他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實務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學校代表:於設有體育班或體育團隊之教育部或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體育相關事務二年以上之行政人員。

(三)體育團體代表:本市立案二年以上體育團體推派之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府兼任人員,或學校、團體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專戶設於市庫代理銀行。

十一、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於本府網站公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