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業務,設臺南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諮詢、協調事項及現場勘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五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擔任主席之人如因故於會議中途離席,準用前項規定。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點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九、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水利局辦理。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