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執行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劃定本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水利局:
1.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初劃草案展示及疑義處理。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初審並提報複審。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公告,並函轉區公所公開展示。
4.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5.山坡地範圍查詢案件及相關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二)本府農業局:協助洽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提供納入或解除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等資料。
(三)本府地政局(含地政事務所):
1.協助地籍圖等資料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4.非都市土地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初審。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土地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初審。
(五)區公所: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建議書。
2.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提報主管機關審查。
3.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辦理公開展示、疑義地區彙轉主管機關。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5.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複審工作。
三、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依行政區分期進行通盤檢討。
(二)由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主動提報個案檢討。
(三)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建議書,並由區公所提報個案檢討或轉送主管機關提報通盤檢討或個案檢討。建議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建議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2.建議劃入或劃出地點,含地段地號。
3.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4.建議劃出者,並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如表八)。
5.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四、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且退縮區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鄰接者,應自特定水土保持區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之陡坡區時,應依其地質自陡坡區邊界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鄰接最新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境界線者。
2.周圍鄰接平地之獨立山坡地區塊。
前項第二款所稱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指非屬野溪兩岸整治(治理)工程之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
五、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以政府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或正射航空影像配合五公尺(含以下)解析度數值地形為作業基圖。無像片基本圖或正射航空影像者,得採用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相關圖資。
六、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原則以坵塊法(適用於未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並得輔以等高線法(適用於已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求得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依據,其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1.在作業基圖上,以邊長二十五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線之方格,以表三公式求其平均坡度。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天然地形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程差及其間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其公式如表四。
2.在作業基圖上,等高線首曲線間隔為五公尺者,相鄰等高線間垂直線之圖面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表五。
坡度分析經比對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原始坡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七、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全。
八、依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所得之建議境界線應套繪於地籍圖,而以所得地籍圖邊界為初劃境界線。
建議境界線與地籍邊界不一致時,以地籍邊界或鄰近之地形地貌邊界作為初劃境界線。
初劃境界線不得穿越第四點規定之退縮區邊界。
九、個案檢討變更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劃展示
1.受理及現勘:區公所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或劃出建議書並由提報機關辦理現場勘查。
2.初劃圖說:提報機關依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參照附件格式製作以下圖表各二份:於坡度分布圖、地籍圖、地段示意圖、地形圖上繪製初劃境界線;另敘明具體意見並製作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土地清冊(如表六),劃出區製作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如表八)。
3.初劃草案展示及疑義處理:初劃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區公所轉送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初劃境界線後,依附件格式製作各種圖說各一式十份提報初審。
(二)初審:由主管機關會同本府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及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初審意見表(如表七)或劃出初審意見表(如表九)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後,依附件格式製作各種圖說各一式十五份後,提報複審。
(三)複審:由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
(四)陳報核定: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政院核定。
(五)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
(六)公開展示
1.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主管機關函送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2.展示完竣,由主管機關及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十、通盤檢討變更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劃展示:
1.初劃圖說:主管機關依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參照附件格式製作以下圖表各二份:於地籍圖、經建版地形圖上繪製初劃境界線,另製作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土地清冊。
2.初劃草案展示及疑義處理:初劃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區公所轉送主管機關疑義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初劃境界線後,依附件格式製作各種圖說各一式十五份後,提報複審。
(二)複審、陳報核定、公告及公開展示程序依前點規定辦理。
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由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函送地政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