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持家庭育兒,營造幼兒健康安全成長環境,建構妥善照顧機制,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市之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
三、公立幼兒園應規劃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依實際需求辦理本服務。
四、各機構辦理本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辦理本服務前應落實調查家長實際需求,由家長自由決定參加,不得強迫。
(二)本服務非課後才藝班,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及多元活潑,並兼顧生活教育,得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
(三)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五、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時間:
(一)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時至六時為原則,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半日制及全日制,依家長需求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本服務時間,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自下午五時起算,視家長需求辦理。
六、本服務之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幼兒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每班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者,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七、本服務人員之師資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並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
本服務之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八、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收費,應視有無支應服務人員鐘點費之必要,依下列標準計收,且家長繳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五十元:
(一)有支應鐘點費之必要者:每小時鐘點費×全園服務總時數÷鐘點費所占比例÷參加總人數,鐘點費以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無支應鐘點費之必要者:依本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收取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寒暑假期間辦理者,得另加收午餐費及點心費。
(三)部分支應鐘點費之必要者:除依前款規定收費外,得另收取參加幼兒平均分擔之服務人員鐘點費。
(四)參加本服務幼兒人數在十人以下,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家長繳費不足支應者,就其不足之部分,得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基準以鐘點費每小時上限三百元,且行政費所佔比例不超過總收費百分之二十核算。
前項費用,各園得按月或一次收取,家長如有部分或臨時參加之需求,得按比例收費,並應開立收據,不得超收費用。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收退費規定由其自行訂定,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辦理。
九、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所收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支用:
(一)所收費用應依實際執行情形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專款專用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本服務人員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收費不敷支應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三)行政費之支用範圍,除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費必要支用外,得包含水電費、勞健保費、勞退金、加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若有結餘款時,應依繳費比率退還費用;受補助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本服務之經費支出,得準用前項規定。
十、各機構辦理本服務,因幼兒中途退出、因故停辦或放假時,應按比例退還其不能參加本服務日數之費用。
幼兒所繳費用已購置或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十一、各機構辦理本服務之幼兒補助對象、基準及原則、申請及審查作業,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構申請前項補助,應於下列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暑假期間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八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一學期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三)寒假期間及第二學期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十二、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每學期達十六週以上;寒假達二週以上;暑假四週以上者,由各園本權責依下列敘獎額度核予獎勵:
(一)教保服務人員:各階段分別依第六點第一項配置之人數,核予嘉獎一次。
(二)行政人員:各階段核予一人嘉獎一次。但教保服務人員與行政人員之敘獎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