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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20466212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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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及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並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立幼兒園之專任園長,及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專任主任。但有教保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成立園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簽陳市長遴聘(派)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務,講授與幼兒教育或保育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者。

二、園(校)長代表:任職本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或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二年以上者。

三、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任職本市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或教保員二年以上者。

四、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出缺幼兒園推派之家長代表。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五 條  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遴選事項之審議。

第 六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應召開遴選會會議。

遴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 七 條  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託或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開,由主管機關辦理。

五、對園長候選人或遴選制度,不得公開發表意見。

六、匿名陳情或檢舉事項不得提送遴選會討論審議。

七、具名陳情或檢舉事項,應予保密。

違反前項規定之委員,由主管機關逕行解聘其委員職務,並另行補聘()之。

第 八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具備教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或於本市任期屆滿或連任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園長,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一、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各款、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之一。

聘任後始發現有前項各款不得參加遴選之情事者,應予撤銷其聘任。

第 九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等類似競選活動之行為。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十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由主管機關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請本府聘任之。

第 十一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第一任任期屆滿有意續任者,應在聘期屆滿三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連任申請,由遴選會視其辦園績效及其他實際情況,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本府續聘之。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聘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 十二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報經本府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不能任職時,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度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連任、延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無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依其原受遴聘前之進用性質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或由主管機關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或學校附設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除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其聘任應予通過。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第 十三 條  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一任為一年;其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