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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11149217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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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推動本市垃圾處理計畫,確保本市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順利營運,並改善其周遭環境生活品質,對設施所在地及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指主管機關設置提供一般廢棄物轉運或處理之場所及水肥處理場。

第 四 條  回饋金之來源如下:

一、按本市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噸數,每一公噸提撥新臺幣五十元。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回饋金之分配如下:

一、本市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所在地之里:百分之五十。

二、毗鄰前款之里及經主管機關認定環境衛生受有影響之地區:主管機關依各地區實際需要情形分配。

第 六 條  前條得分配回饋金地區之區公所,應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使用計畫內容變更或辦理計畫外之臨時或特殊事項者,亦同。

回饋金之使用由主管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第 七 條  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分配之範圍、人口數與面積,並檢附該地區之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其區里行政區域應著色註明。

二、回饋金之使用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第 八 條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里民健康、文康、體育、藝文及宗教相關活動。

二、興建育樂活動場所、游泳池、球場、公園、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及其維護管理。

三、教育設備、環境衛生及民俗文化設施之維護管理。

四、使用公共設施之基本水費及電費。

五、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六、環境之綠化及美化。

七、辦理公害監督。

八、其他與環境清潔或維護有關之用途。

九、辦理回饋金發放作業之行政庶務支援或管理費用。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