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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10970688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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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藝術發展科:視覺與表演藝術政策規劃推動、法規研訂、人才培育、活動規劃推動及輔導獎勵、國際文化藝術交流、街頭藝人輔導推廣及資料庫建立、交響樂團輔導管理及藝文團體支援演出等事項。

二、文化建設科:文化空間環境改善、歷史街區保存及再生、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公共藝術設置審議及專戶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文化資源科:社區營造政策規劃推動、輔導管理、人才培育、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及獎勵、文化志工及替代役管理等事項。

四、古蹟營運科: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營運管理、委外經營管理、文化基金會、文化機構設立監督與輔導及古蹟文化志工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研究科:地方文學研究發展之保存推廣、人才培育獎勵、史蹟源流研究推廣、口述歷史影像紀錄、文學之城規劃執行、文史典籍出版及圖書館輔導等事項。

六、文創發展科: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規劃推動、法規研訂、人才培育與交流、影視政策及制度研訂、影視行銷活動規劃與推動及拍片支援勘景協拍等事項。

七、文化園區管理科:綜理蕭壠文化園區、總爺藝文中心及水交社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等事項。

八、永華文化中心管理科:綜理臺南市曾文溪以南行政區域內各文化中心與新化演藝廳及臺南市民族管絃樂團之營運管理等事項。

九、民治文化中心管理科:綜理臺南市曾文溪以北行政區域內各文化中心之營運管理等事項。

十、秘書室: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業務研究考核、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出納、法制、資訊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文化資產管理處、圖書館及博物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