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08.12.0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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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101年8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1.09.06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10598300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101年8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內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之一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
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圖表附件:
附表.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docx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