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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南市善化區文康育
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管理,增進使用效益及充分發揮
應有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
第 三 條 申請人辦理慶典、設宴、體育、社教、藝文、集會及其他
經專案核准之活動,得向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
第 四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二週前,填具申
請書及檢具其他相關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應於使用日
一週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申請使用期間最長以二週
為限,期滿後應重新提出申請。前項使用費收費項目及金額如
附表。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許可,所
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而不立即改善或損害本中心
建築或設備。
四、場地內從事烹煮行為而有危害本中心場地之虞。
五、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為不宜使用。
第 六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活動,或申請人申請使用內容
具有公益性經專案許可者,得免費使用;其他政府機關、學校
辦理活動,亦同。
第 七 條 申請場地經許可使用者,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退還部分或全部費用: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退還其不能使
用期間之場地使用費。
二、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
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不
能改期者,無息退還繳納之各項費用。
第 八 條 使用場地內各項設施及場地佈置應注意安全維護,並於使
用後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第 九 條 海報等文宣品,應於管理機關指定地點張貼。
第 十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維
護、人員意外事故處理及保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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