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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0.02.23
發文字號: 南市教體(二)字第100012672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補助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學生身心健康,並避免因
    家庭因素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致影響其安心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經濟弱勢學生,指就讀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市立高
    中國中部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助之核定文件之學生
      。
(三)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
三、午餐費之補助標準,依學校午餐收費標準予以核實補助。
      寒暑假期間,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本市、各校所辦各項活動,並明
    定提供午餐者,得依前項規定予以核實補助。但午餐以餐盒方式供應
    者,每餐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元。
四、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應審查申請本補助之學生之身分、事實及其
    他申請條件。
五、經濟弱勢學生於學期中有不符第二點規定,或已請領相關補助、重複
    請領本補助者,學校應繳回本補助款。
六、經濟弱勢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或寒暑假開始一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導師認定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
    師開立證明書。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ㄧ個月內,編造學生名冊留校
    備查,另檢具調查表、統一收據及名冊影本向本局提出申請。而寒暑
    假期間之補助,則應於各年級課業輔導課程或活動開辦二週內提出申
    請。學校逾期未提出申請而損及學生權益者,經查可歸責於校方者,
    由校方自行負責;但因家長未配合申請時間致延誤者,由家長自行負
    責。
七、學期中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得依前點第一項規定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但不受提出申請期間之限制。前項申請經就讀
    學校審核後認符合第二點規定應予補助者,得隨時向本局提出申請。
八、本補助款未撥付前,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先行墊繳午餐費。
九、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補助之相關申請文件應妥善裝訂保存,供本局派員
    訪視、抽查。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或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