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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日期: |
102.09.12 |
發文字號: |
南市教特(二)字第1020824815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 |
內容: |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原住民國民教育,提高原
住民國民教育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應考量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自主性及特殊性之需求,扶助其
發展。
三、學校有原住民學生在籍就讀者,其課程與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
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四、本市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由本局每年每生編列學用費新臺幣
一千元整以為補助。
五、本市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其書籍費及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由
本局補助。
六、本市原住民國民中小學學生之平安保險費,由本局報教育部核定補助
。
七、本市國中小有原住民族學生之學校,應鼓勵輔導學生選習原住民族語
課,其經費由教育部補助,不足部分由本局補足。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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