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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2.09.12
發文字號: 南市教特(二)字第1020824815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原住民國民教育,提高原
  住民國民教育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應考量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自主性及特殊性之需求,扶助其
  發展。
三、學校有原住民學生在籍就讀者,其課程與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
  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四、本市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由本局每年每生編列學用費新臺幣
  一千元整以為補助。
五、本市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其書籍費及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由
  本局補助。
六、本市原住民國民中小學學生之平安保險費,由本局報教育部核定補助
  。
七、本市國中小有原住民族學生之學校,應鼓勵輔導學生選習原住民族語
  課,其經費由教育部補助,不足部分由本局補足。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