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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處理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事件裁量基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7.15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020627887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處理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事件裁量基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處理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罰鍰事件裁量基準
容:
一、臺南市政府為處理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罰鍰
  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者,按違規面積處新台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依本法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依所訂基準,按次處以罰鍰。
三、依本法應裁處罰鍰之違反管制使用之行為,有礙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
  情節重大者,如濫倒廢土或廢棄物、濫採砂石等,得依第二點所訂基
  準,處原定罰鍰二倍以上數額。
四、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第一次以處罰違規行為人為原則,查無行為人
  時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等負土
  地使用管理責任之人為處罰對象。
   經要求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逾期而不
  遵從者,第三次除處罰行為人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得
  併同處罰。
五、依本基準裁處後,如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合法使用之案件(如
  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容許使用、公告特定地區、臨時工廠登記、休閒
  農場輔導等),於申請案件核准或駁回前,得不予限期變更其使用及
  連續裁罰。
六、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酌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