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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檢舉人身分保密執行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102.07.15
發文字號: 南市工政字第1020643168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檢舉人身分保密執行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檢舉人身分保密執行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並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規
  定,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檢舉案件,係指下列案件:
(一)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所為之陳情反映事項。
(二)人民針對本局主管業務事項檢舉不法之案件。
    檢舉人身分有下列情形者,應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保密者。
(二)經檢舉人主動要求保密。
(三)檢舉人身分公開有侵害其合法權益或擴大引發其他爭議之虞。
(四)其他有妨害公共利益之虞者。
三、本局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應由業務主管單位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檢舉
  人身分保密事宜。
   專責人員之指派,應就專業能力、職務歷練及品操考核等方面綜合
  考量。
四、本局受理書面(含電子郵件)具名檢舉案件,其檢舉人身分保密之作
  業流程如下:
(一)受理書面具名檢舉案件,由密件收文人員登錄編號並彌封檢舉人身
   分資料,親送業務主管單位錄案後交予專責人員處理。收文人員登
   錄內容不得顯示檢舉人身分辨識資料。
(二)專責人員接獲書面具名檢舉案件,得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方
   式查證確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後,將案件足資辨別檢舉人身分
   之相關資料彌封,影印送交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無法影印者,由專
   責人員摘錄案件內容交付辦理。
(三)辦理書面具名檢舉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或訪談檢舉人時,應由
   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完成後專責人員應作成紀錄送業務承辦單位續
   辦。
(四)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案件,簽准後由專責人員製作
   答覆函件寄發,並依文書保密規定密封歸檔。
   檢舉人以電話或親至本局各業務單位反映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案
  件時,由接待人員將檢舉內容製作為書面紀錄並彌封,依照前項規定
  流程辦理;未事先表明係檢舉案件者,由各業務承辦單位依權責處理
  。
   具名檢舉案件經查係以冒名、虛名身分檢舉或內容非屬本局權責者
  ,除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外,如有需要,得另函送相關權責機關處
  理。
   其他由民意代表、上級交辦、其他機關轉交或自行蒐報等方式獲知
  之檢舉案件,視其性質,分別依前三項規定處理。
五、專責人員保管或彌封之檢舉人身分識別資料,非經機關首長同意,他
  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
  、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六、檢舉人親至本局製作檢舉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七、檢舉案件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識別檢舉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
  。
八、具名檢舉案件函復公文應設定密等為密,保密期限自發文日期起算至
  該公文保存年限屆止時解密。
九、具名檢舉案件函復處理結果與對被檢舉人為通知、處分,應予分函辦
  理,不得將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於外封
  套書名「檢舉人」、「陳情人」字樣。
十、函復檢舉人信件,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
  記。
十一、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
   檢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
   採補救措施。
十二、檢舉人身分保密執行情形,得由本局政風單位每半年實施定期或不
   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