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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2.06.25
發文字號: 南市教秘字第1020559206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及協助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幼兒園處理國家賠償事件,設置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家賠償
  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對於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之協助事項。
(三)對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定事項。
(四)對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處理。
(五)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至九人,均由局長就
  本局或所屬機關、學校的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遴聘(派
  )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局或各人員兼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或所屬各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下支應。
十二、本局受理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秘書室應
   於提報本小組前定期通知請求人補正:
 (一)請求協議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
 (二)協議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案件,未有合法代理。
 (三)代理人未提出合法代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通知補正之事項。
十三、本小組認定本局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應以本局名義書
   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十四、經本小組決議認定有協議必要之案件,本局應指定期日,以書面送
   達協議關係人;同一賠償事件有其他機關、個人或團體應負賠償或
   補償責任,或應由保險公司負保險給付責任時,應以書面通知上述
   相關單位或人員參加協議或到場陳述意見。
    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製作協議書。開始協議之日起六十日協議
   不成立者,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並得依職權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
   書。
十五、本小組決議拒絕賠償案件,應以書面詳為說明拒絕賠償理由函復請
   求權人,同時應於理由書內敘明:「台端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
   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
十六、本局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檔案,應採一請求案件一專卷方式歸檔管
   理。
十七、本局於收到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即影印請求文件函送臺南市政府
   法制處建檔列管。
十八、本局進行協議時,有關賠償金之協議數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局:協議賠償金額在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下者,得
    逕行決定,逾五十萬元者,本局應於五日內擬具處理意見並檢附
    相關案卷送法制處提報臺南市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核定。
 (二)二級機關、學校、幼兒園:協議賠償金在三十萬元以下者得逕行
    決定;逾三十萬元者,應報本局核定,逾五十萬元者,應提報臺
    南市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核定。
十九、本局協議成立賠償之金額超過限定者,應於國家賠償事件協議紀錄
   協議事項內載明:「本協議紀錄須俟賠償義務機關依規定程序,簽
   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協議始生效力」。
二十、有關本局或所屬二級機關、學校、幼兒園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由
   本局主辦,並得洽請法制處協助。
    本局收受請求權人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案件通知或裁判書者,應
   於十五日內將起訴狀、裁判書或相關資料影本函送法制處。
二十一、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或判決
    確定後,應即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二份,並附協議書(和解書
    )二份或判決書、和解筆錄等有關文件一份,送法制處辦理;其
    為回復原狀者,由本局填具回復原狀之費用憑證及證明原狀回復
    之文件,送法制處辦理。
二十二、本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表
    送法制處,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應檢
    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