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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2.05.30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20469270A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
     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課程發展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般教育、課程教學
         研究及校務行政等事項。
       二、學輔校安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輔導、校
         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三、特幼教育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藝術
         教育、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及幼兒園學前教育等
         事項。
       四、社會教育科: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進修
         補習教育、藝術競賽、補習班、安親班及社會教育機
         構之督導等事項。
       五、永續校園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教學設備
         等教育事項。
       六、秘書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社會教育機構
         等用地與財產管理、勞務財務工程發包、事務、出納
         、文書、檔管、法制、研考、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
         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督學、專員、
     技正、股長、科員、技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南瀛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體
     育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設置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要點
     由本局另定之。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
     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督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
     請本府核定之;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