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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都市更新合法建築物存記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5.28
發文字號: 府都更字第1020476509B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都市更新合法建築物存記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更新合法建築物存記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先
  行拆除或遷移,加速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及市容,增進公共
  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先行拆
  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建築物後,得向本府申請核發
  存記許可文件。
三、依本要點辦理存記後之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得以未拆除或遷移前之
  狀態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
  臺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有關規定。
四、申請存記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切結書。
(四)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建築物存記書圖冊:應含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建物各棟立面照片及
   棟別標示圖、土地清冊、建物清冊、舊違章建物清冊、占有他人之
   舊違章建物清冊、原容積證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證明)文件、
   專業測量技師出具土地改良物測量成果報告、申請範圍航測地形數
   值圖、非防火構造建物報告或建物有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建築師或
   專業技師鑑定報告,圖面比例尺皆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六)現況測量成果圖:記載基地內建築物之位置、結構、樓層及面積計
   算內容。
(七)簡易綠美化設計構想說明書:以開放性、穿透性及安全性規劃原則
   ,並應定期維謢管理至新建工程開工;為維持社區安全及衛生,經
   本府同意者,得設置綠美化圍籬設施。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由主管建築機關公告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免附前項第四
  款同意書。
   第一項應備具之申請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存記之建築物,經本府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後,發給同意函。
   申請人應自同意函發給後六個月內,檢具建築物拆除及基地綠美化
  前後對應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送本府審查後核發建築物存記證明。申
  請人未能於期限內檢送資料,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
  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建築物拆除及基地綠美化審查不合格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