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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建造執照預審合格案件變更設計免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原則」,並自102年5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4.26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20069159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建造執照預審合格案件變更設計免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原則」,並自102年5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造執照預審合格案件變更設計免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原則
容:
一、臺南市政府為簡化建築物建造執照經臺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
  簡稱預審小組)審定合格案件,變更設計時之審查程序,特訂定本原
  則。
二、建築物建造執照經預審小組審定合格之案件,於申請變更設計時,經
  建築師檢討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免送預審小組審
  查及認可:
(一)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增加或減少部分,未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
   面積百分之三,且不涉及開放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變更。
(二)建築物高度或樓層數增加或減少部分,未超過原核准高度百分之三
   。
(三)汽車、機車停車空間數量增加或減少,未超過原核准幅度百分之五
   或各十部以內,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建築物各向立面材質或開窗面積變更,未超過原核准各向立面面積
   百分之十。
(五)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室內隔間變更且符合相關法令。
(六)屋脊裝飾物造型未變更,各部尺寸變更,未超過原核准幅度百分之
   三。
(七)未涉及開放空間範圍,綠化設施面積變更。
(八)開放空間配置不變,綠化面積增加或減少,未超過原核准幅度百分
   之五。
三、申請變更項目對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影響重
  大致生疑慮者,仍應提送預審小組審議。
四、依第二點申請之案件,應檢具變更內容說明、變更面積計算表、變更
  前後圖說、開放空間植栽樹種數量、街道傢俱內容等增減對照說明三
  份及檢討表(如附表),變更範圍應於圖面標示、文字應加註底線標
  示。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