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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2.04.29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20366304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證
     者,應於領取時繳納許可證費用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