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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要點」,並自102年4月15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4.09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20285328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要點」,並自102年4月15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為辦理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公用地役關係現有巷道之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地點、申請計畫之主
   要內容及建築物使用用途等土地擬使用概況說明。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建築基地之地籍圖及土地登
   記簿謄本。
(三)建築線指示(定)圖:依內政部頒訂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圖
   」內容規定繪製之位置圖、標示巷道寬度之現況計畫圖及涵蓋巷道
   兩側之地籍套繪圖,並分別由申請人及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測量
   技師簽章。
(四)現況照片: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巷道現況照片,並註明拍攝位置及
   角度。
(五)鑑界成果圖:建築基地之鑑界成果圖。
(六)航測(照)圖或其他關於認定之必要文件。
三、非都市土地巷道,應基於巷道之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
  形及公益上需要等情形,依下列原則認定為現有巷道:
(一)寬度:最小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但經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評議認定
   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期間:供公眾通行之期間已達二十年以上。
(三)使用性質、通行情形及公益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巷道旁已有編釘門牌房屋二戶以上,且其門牌編釘或戶籍登記
     已逾二十年。
   2.巷道之土地登記之地目為道或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有通行
     事實存在。
   3.道路或交通主管機關或當地區公所出具證明其有供公眾通行之
     必要。
   4.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行政主體所開闢或維護,具
     有通行及公益必要之巷道。
   5.第一目至前目以外其他情形,必要時得經管轄區公所會同各相
     關機關勘驗後,認定為現有巷道。
四、依本要點規定認定仍不能認定者,得提請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評
    議並依其評議結果認定之。
五、農路、產業道路等通路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認定為現有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