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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4.15
發文字號: 府都規字第1020317080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公
  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以下簡稱各項設施)申
  請設置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
  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設置。
三、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內申請設置各項設施,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
  申請程序依附表一及附圖一所示。
四、各項設施之行業屬性,由工商主管機關或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五、申請總量管制許可案件,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最近六個月內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無建物者,
  免附);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具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
(四)總量管制之各單元申請使用土地概算表(如附表三)。
(五)基地周圍五十公尺之都市計畫套繪圖。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籌設計畫書。
六、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不得申請設
  置;其餘各項設施申請案件之核准條件依附表四、附表五規定。但申
  請設置餐飲業,得視實際需要另訂核准條件及管理維護事項。
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設置者,應於六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
  屆期未申請者,原總量管制許可失其效力;逾期申請建築執照者,其
  申請面積超過該工業區總量管制面積時,本府不予核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