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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及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3.26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2026442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及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及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參與調解人員士氣,增進調解業
  務績效,發揮區公所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二)調解行政人員。
(三)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前項第二款規定所稱調解行政人員,指區長、承辦課(室)主管、
  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指社會人士、
  有關機關或團體人員。
三、本府應會同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所
  屬各區上年度調解行政績效考核,並按其所得成績分數,依序排列各
  區名次。
四、調解行政績效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
五、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區域依各區人口數分組如下:
(一)甲組:各區人口數達三萬人以上者。
(二)乙組:各區人口數未達三萬人者。
六、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名次:
  各組按各區所得成績分數依序排列名次,並各取前五名由本府頒給團
  體獎狀。
七、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之:
(一)各組評列為第一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主
   管各記嘉獎二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功一次。
(二)各組評列為第二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主
   管各記嘉獎一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嘉獎二次。
(三)各組評列為第三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主
   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嘉獎一次。
(四)各區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區長、承辦課室主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
   幹事各記申誡一次。
八、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獨任調解三十件以上:頒發市長獎狀。
(二)二百件以上者: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規由本府定予以獎
   勵。
九、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之獎
  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或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以上:頒發市長獎狀。
(二)轉介一百件以上或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以上: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
   員獎勵要點規定由本府予以獎勵。
十、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服務年資滿八年:頒發市長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十六年以上: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規定由本
   府予以獎勵。
圖表附件: